(根據2014年6月30日第6次校長辦公會通過的修改決議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精神,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調動教師教學積極性和學生學習主動性,鼓勵學生個性發展,培養具有創業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分制是相對于學年制的一種教學管理制度。它以選課制為基礎,以學分作為學習計量的單位,以在規定的年度内取得必要的最低學分作為學生畢業和獲得學位的标準。
第三條 本條例的适應對象為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第二章 課程與學分結構
第四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規定的專業目錄,制訂各專業的培養計劃。課程性質按修課形式分必修課、選修課兩大類。
必修課是指根據各專業的培養目标,為使學生牢固掌握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要求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
選修課是為擴大學生知識面,滿足學生的興趣愛好,發展學生某些方面的才能,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由學生自主選修的課程。
第五條 學分的計算。學分與學時相對應,最小單位為0.5。
(一)理論課為16學時1學分;
(二)體育課為32學時1學分;
(三)單獨開設的實驗(實訓)課為32學時1學分;
(四)實踐課為獨立計學分的課程或課程群實習,一般每周計1學分,但1門課程實習最高不超過3學分;
(五)畢業生産、實習為5學分,共計5周;
(六)畢業論文(設計)為8-10學分,共計8-10周。
第六條 學分由課堂教學學分、實踐教學學分以及素質拓展學分構成。
第七條 學分績點采用學分績點評定方法,具體計算辦法如下:
平均學分績點(GPA)=課程學分績點總和÷課程學分總和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
課程績點計算方法如下:
(一)第一次正常修課考核的課程績點:
60分以下記為0,60分開始績點記為1.0,每增加1分績點增加0.1,達到90分後,績點記為4.0;
(二)補考或清考通過的課程績點一律計為1.0。
第八條 學分是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單位。學生應當在規定的年限内取得本科人才培養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必修、選修學分數。
第三章 課程選修與考核
第九條 課程選修應當符合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生每學期修讀的學分一般不超過28學分,每周學時一般不超過30學時。
第十條 文化素質選修課程,原則上從二年級開始選修,由教務處組織實施;學科基礎、專業類選修課程原則上應按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期選修,由各學院組織實施,選修人數一般應不少于該年級本專業人數的50%。
第十一條 學校開設的所有課程都必須進行考核,考核成績按百分制整數記分。除學校另有規定外,學生修讀的課程,考核成績達到60分以上者,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四章 補考和緩考
第十二條 學生所修實踐類課程未取得學分的應當重修,重修成績按補考成績記錄。文化素質教育課不安排補考,學生可以重選或改選。
第十三條 學生首次修讀的課程不合格,在正常修業年限内最多可以再參加兩次該門課程的補考。第一次補考安排在課程結束的下一學期,第二次補考安排在畢業前。
第十四條 學生一學年内不及格課程累計達到16學分(含16學分)或者在第二學年以後(含第二學年)不及格課程累計達到20學分(含20學分)者,按照延長學習年限處理。
第十五條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有關課程正常考試的學生,可向所在學院申請緩考,參加下一學期同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同一課程的考試,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記為該課程正常考試成績。
第五章 免修
第十六條 學生通過自學已經掌握某一課程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可以在每學期第一周内提出免修申請,經學生所在學院和開課學院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并參加該學期免修課程的期末考試(學校不單獨組織考試),成績在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相應學分。
第十七條 思想政治理論課、文化素質選修課、體育課,技能操作課(含實驗和實踐)、畢業設計(論文)等不允許免修。
第十八條 經批準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在國内外其他高校修讀的課程,如該課程的教學内容與要求同所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基本相同,在原高校修讀的學分經教務處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未經批準免修的課程,學生一經選課必須嚴格按時到課。一學期累計1/4以上(含1/4)時間未到課者,取消其考試資格,該課程考核成績以0分記入成績冊。
第六章 輔修專業、第二專業
第二十條 學校開設輔修專業和第二專業,供全校學生修讀。
第二十一條 第一、第二學年已修課程無不及格記錄的學生,可申請自費修讀第二專業或輔修專業。在規定學習年限内,學生修滿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同時修滿第二專業或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由學校發給第二專業或輔修專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學生畢業當年若未修夠輔修專業或第二專業課程者,允許在畢業後延長一年繼續修讀。若一年内仍未修滿,則取消修讀輔修或第二專業資格,出具學習證明書。
第七章 學習年限與畢業
第二十三條 本科教育基本學制年限為4年,彈性學制年限為3-6年;建築學專業基本學制年限為5年,彈性學年年限為4-7年。學生在基本學制年限結束時,未按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取得相應學分的,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結業學生,在彈性學制年限内,可向學校申請不及格課程補考一次。經學校批準同意參加補考并且考試成績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按要求修滿規定學分且符合學校有關規定的,取得畢業資格;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級起施行。